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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。211

犯錯事不過三,可有寬容的機會,三番四次如何體諒,初犯亦不一定有姑念的饒恕。可憎的事倘若是眾人都看為美,當各人都行同一件討罰的事,詭詐就是官官相護,成為一丘之貉。過犯行一件已可鑄成大錯,何況狼狽為奸,同心協力的與天父為敵,詭詐因異口同聲地,要榮耀天父的名,卻是背棄真道的高舉世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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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aiMan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